在合同纠纷案中,对同一份合同,双方往往有不同的说法,不同的理解,一旦发生纠纷大家就会追问法律的真相是什么?法律的真相在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关键在于法律关系的实质。一家企业主张签订的是服务合同,而另一方却坚持这是“合作关系”,法院会怎么认定呢?本期法行槐荫,我们通过槐荫法院权晶法官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,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。
案情回顾
2019 年,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《燃气锅炉供热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》。合同中明确约定4项内容:1、乙公司负责供热及控制系统设计、设备材料采购、安装及运行维护;2、甲公司负责配套工程;3、甲公司从最终用户收取供热费后,应按时向乙公司支付运营服务费;4、约定保底能源管理服务费:入住率不足70%的情况下,每年服务费不低于389.5万元。2021年4月,乙公司完成系统安装调试,连续三个供暖季(2021–2024)提供供暖服务。但甲公司迟迟未支付任何服务费。于是,乙公司把甲公司诉至槐荫法院,要求甲公司支付前三年,即2021-2024年度三个供暖季的保底能源管理服务费1168.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。
原告乙公司认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服务合同,但被告甲公司辩称,双方虽然签订的合同,名为服务合同,但是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应为合作关系,共同投资、共同经营、共享收益。
案件审理
法院认定合同性质,主要坚持两个核心原则:第一,看实质,不看名称。合同叫什么并不重要,重要的是双方实际约定了什么、履行了什么。第二,看双方是否具备合作关系的法律特征。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,合伙合同关系必须同时符合:共同事业目的、利润共享、风险共担、合伙人共同出资。只要缺少任何一个条件,都不能认定为合作。服务合同与合作合同的区别就在于——合作共担风险,服务则按约付费。
被告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是,他们没有实际收到下游主体的能源服务费,未达成付款条件。从甲公司的角度,他们把“未获得下游收费”作为不付款的理由,因此称双方是“共同经营、共同收益”的合作关系。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有三点:第一,双方没有共同经营。合同约定供热方案由乙公司独立设计、建设和维护,甲公司不参与经营活动。第二,双方不共担风险。商业风险完全由甲公司承担——下游收费不足,也不能转嫁给乙公司。第三,乙公司的收益是固定的。乙公司收取的是固定或保底服务费,而非“利润分成”。以上三点完全不符合合作关系的利润共享结构。因此,本案适用的是《民法典》规定的服务合同规则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: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乙公司已经履行供暖义务,甲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,不能以经营不善或未收到下游费用为由拒绝履约。本案中还有一个争议点,就是双方签订的第4条保底条款。保底条款在商业合同中非常常见,它的合法性取决于两方面:第一,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自治。合同明确写明甲公司应支付保底金额,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商业安排。第二,是否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显失公平。法院认定,保底费用属于甲公司保障乙公司基本收益的方式,是对风险的合理分配,不违反法律,因此有效。甲公司还有一个拒绝付款的理由,法院认为:合同第3.2条规定的是“付款时间”,而不是“付款条件”。如果把收到下游费用作为付款义务的前提,那么:下游不交钱,甲公司永远不付款,这显然违背合同公平原则。因此,该抗辩理由不成立。
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服务费1168.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。判决作出后,甲公司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不同合同不同后果
看透法律关系实质
在现代社会,服务贯穿经济和生活的每一个角落,从专业技术到生活消费,从物业管理到教育培训,服务合同无处不在。但服务合同条款复杂、形式多样、行业标准各异,因此其法律性质、履行标准与违约责任时常成为纠纷焦点。
什么是服务合同?《民法典》是否有明确规定?服务合同属于《民法典》中的“无名合同”。它的基本结构是:一方提供行为或服务,另一方接受并支付费用,双方约定服务内容、方式、价款等内容。由于没有专章规定,司法实践中会参照合同编通则、承揽合同、委托合同等,相关规则予以适用。
实践中,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只是口头或微信沟通,合同是否有效?合同成立的关键在于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八十三条:有要约、有承诺即可成立。只要双方存在有记载的沟通记录、付款凭证、做出的相应行为等,可以判断出通过口头、微信等方式沟通,合同有可能是成立的。
如果双方对服务内容、服务标准等存在争议怎么办?关键看三点:1、是否具备资质、是否提供标准化服务;2、接受服务一方的合同目的是否被实现;3、服务方是否存在过错或履行瑕疵。在预付式消费场景中,关于格式条款的模糊内容,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。
服务合同中,排除己方义务、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?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,提供服务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排除己方义务,增加接受服务方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。
服务合同能约定“双方不得解除合同”吗?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,由于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,不适于强制履行,合同中关于不能解除服务合同的约定是无效的,如果接受服务方要求解除合同,需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。
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?一般情况下,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需要约定以下几项内容:1、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;2、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;3、履行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责任;4、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;5、其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责任等。
法官提醒
当事人在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,应积极收集己方履约及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。双方发生纠纷时,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,如协商未果,可按合同约定的管辖解决纠纷。